法規名稱: 鹽業、礦業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8月29日

所有條文

    訂定鹽業、礦業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鹽業用地:
  (一)鹽業設施之倉儲設施、鹽廠及食鹽加工廠及辦公廳員工宿舍、轉
    運設施、其他必要之鹽業設施部分,其建蔽率為百分之六十,容積率
    為百分之八十。
  (二)鹽業用地之農舍,其總樓地板面積、建築面積、建築物高度及最
    大基層建築面積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辦
    理。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低
    於前二項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
二、礦業用地:
  (一)採礦之附屬設施、砂石碎解洗選加工場及水庫、河川淤泥資源再
    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部分,建蔽率為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為百分之一
    百二十。
  (二)其他容許使用項目,其建蔽率為百分之二十,容積率為百分之四
    十。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低
    於前二項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