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補償地價加成補償注意事項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直轄市、縣(市)之公告土地現值應確實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地價調查
    估計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調查當地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核實反映地
    價動態。

二、直轄市、縣(市)之區段地價,應本公平、合理原則查估,並詳加檢
    討分析,對於過去作業如有未臻妥善之處,應檢討改進。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估計區段地價時,同一鄉(鎮、市、區)內各
    區段間或各地段間,及同一地政事務所轄區內鄉(鎮、市、區)間,
    暨不同地政事務所轄區或毗鄰直轄市、縣(市)間,應注意毗鄰地區
    之均衡性。

四、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公告土地現值時,應切合一般
    正常交易價格,如未能切合一般正常交易價格者,需注意轄區內公告
    土地現值與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均衡性,並估計徵收土地補償地價加
    成補償數,供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加成補償成數之參考。

五、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及評定方式,應比照平
    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六十三條有關規定辦理。

六、同一年度徵收案件之地價加成補償成數,如直轄市、縣(市)之當年
    度公告土地現值與一般正常交易價格均已達到均衡一致之成數時,得
    以直轄市、縣(市)一致之成數為原則;如直轄市、縣(市)內部分
    地區於短期內尚無法以一致之成數加成補償時,得採不同之成數為之
    。

七、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加成補償成數時應於評議當年
    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已評議確定之加成補償成數,不得更正。

八、本注意事項所稱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係指經由調查一般正常交易價格
    所估計之區段地價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