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建立土地參考資訊檔(以下簡稱參考檔),以利各級政府機關及國
營事業(以下簡稱資料提供機關)建置與土地或建物有關之資訊,提
供相關機關及社會大眾參考使用,並達到土地、建物資訊單一窗口服
務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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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稱與土地或建物有關之資訊,指資料提供機關所提供非屬土地法規
定應登記事項之資訊。
前項資訊之提供,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
條規定,並由資料提供機關於提供時表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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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要點建立之土地或建物資訊,應註明非屬土地法規定應登記之事
項,僅供參考;其與資料提供機關管有之資料不同時,以資料提供機
關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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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料提供機關得檢附申請書(如格式一),逕向土地或建物所在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錄參考檔。
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檢視資料提供機關選用之土地
參考事項類別代碼,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資料提供機關選用之現有土地參考事項類別與申請登錄內容性
質相符者,應將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通知資料提供機關。
(二)資料提供機關選用之現有土地參考事項類別與申請登錄內容性
質不符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逕行選用適當之現有土地
參考事項類別代碼,將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通知資料提供機
關。無適當之現有土地參考事項類別者,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向內政部申請增訂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後,將土地參考
事項類別代碼通知資料提供機關。
內政部得配合政策需要,主動增訂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
內政部依第二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增訂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時,應
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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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料提供機關接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土地參考事項類別代碼
後,應將土地或建物資訊依參考檔建檔格式(如格式二)以地政事務
所為單元建檔並以電信網路完成傳輸後,備文檢附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通知文件影本及異動序號,請土地或建物所在地政事務所轉入參
考檔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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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考檔經建置完成後,其參考事項內容有新增、變更或刪除之必要時
,應由原資料提供機關以地政事務所為單元製作更新資料(包含前次
所送資料未異動部分及本次異動部分)並以電信網路完成傳輸後,備
文檢附異動序號請土地或建物所在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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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參考檔之主鍵值由直轄市或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
)及地(建)號組成。
主鍵値因土地或建物分割、合併而發生異動時,土地參考資訊檔電腦
作業系統自動將原參考事項複製轉載於新增或合併後之地(建)號內
,地政事務所並應即以公文或電子郵件檢具異動通知書通知原資料提
供機關查對後辦理更新。
辦理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地籍圖重測等原因實施地籍整理,致原有
地(建)號及相關土地位置發生變動時,土地參考資訊檔電腦作業系
統自動將原參考檔資料予以刪除,地政事務所並應即以公文或電子郵
件檢具異動通知書通知原資料提供機關查對後重新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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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考檔應載明資料提供機關名稱、查詢電話等資料。
土地或建物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參考檔內容有疑義或因涉個人資料
保護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而生爭議者,應由資料提供機關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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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級政府機關或民眾得填具申請書向地政事務所或於電信網路上申請
閱覽或列印參考檔中之土地或建物參考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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