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對民間團體及學校補(捐)助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對民間團體及學校補
    (捐)助事項,依行政院訂頒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補(捐)助對象:
    (一)一般性補(捐)助:測繪相關之民間團體及學校。
    (二)專案性補(捐)助:由本中心依個案特殊需要決定之。

三、補(捐)助條件及額度:
    (一)一般性補(捐)助:
          依本中心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及申請補(捐)
          助項目核算補(捐)助經費。受補(捐)助之議程活動每日應
          至少包含三小時之專業技術性研討始得採計一日。
          1.一般性研討會
           (1)議程一日者,以補(捐)助新臺幣壹萬元為限。
           (2)議程二日者,以補(捐)助新臺幣參萬元為限。
           (3)議程三日以上者,以補(捐)助新臺幣伍萬元為限。
          2.國際性研討會以一般性研討會標準之二倍為限。
          3.其他相關測繪業務:依業務性質並配合預算額度辦理。
    (二)專案性補(捐)助:依預算額度辦理。          

四、經費用途及核銷標準:
    (一)民間團體及學校辦理測繪相關業務,得向本中心申請補(捐)
          助。經費用途以印刷費、出席費、餐費、交通費、稿費、口譯
          費、場地租金、器材租金及其他必要費用為原則。
    (二)前款各項經費支用需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標
          準,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三)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等,無法依前款規定或標準辦理者,
          經敘明理由專案報本中心同意後,得不受上開規定限制。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補(捐)助者,應自辦理補(捐)助事項之三十日前,具函檢附
    計畫書向本中心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辦理之名稱、目的、
    內容、時程、地點、執行方式、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等。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審查標準:
    本中心受理申請後,應審查下列事項,於預算範圍內,核定補(捐)
    助經費:
    (一)計畫案之完整性。
    (二)計畫之規模及推動方式。
    (三)預期成果。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五)申請補(捐)助項目之妥適性。
    (六)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受補(捐)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相關支用
    單據、獲各機關補(捐)助經費項目及金額分攤表,送本中心審核後
    辦理核銷撥付。
    受補(捐)助者於經費結報時,除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受補(捐)助經費於補(
    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包含受補(捐)助經費孳生之利息及
    其他衍生收入),應按本中心補(捐)助比例繳回。受補(捐)助者
    經審核後退還之相關支用單據,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如發現受補(
    捐)助對象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補(捐)
    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第一項申請核銷日期,至遲不得逾越當年十二月二十日。

八、督導及考核:
    本中心對各項補(捐)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及稽查補(
    捐)助經費之帳目,審核發現有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
    支用或虛浮報銷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本中心得
    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