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對民間團體及學校補
(捐)助事項,依行政院訂頒之「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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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捐)助對象:
(一)一般性補(捐)助:測繪相關之民間團體及學校。
(二)專案性補(捐)助:由本中心依個案特殊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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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捐)助條件及額度:
(一)一般性補(捐)助:
依本中心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及申請補(捐)
助項目核算補(捐)助經費。受補(捐)助之議程活動每日應
至少包含三小時之專業技術性研討始得採計一日。
1.一般性研討會
(1)議程一日者,以補(捐)助新臺幣壹萬元為限。
(2)議程二日者,以補(捐)助新臺幣參萬元為限。
(3)議程三日以上者,以補(捐)助新臺幣伍萬元為限。
2.國際性研討會以一般性研討會標準之二倍為限。
3.其他相關測繪業務:依業務性質並配合預算額度辦理。
(二)專案性補(捐)助:依預算額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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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用途及核銷標準:
(一)民間團體及學校辦理測繪相關業務,得向本中心申請補(捐)
助。經費用途以印刷費、出席費、餐費、交通費、稿費、口譯
費、場地租金、器材租金及其他必要費用為原則。
(二)前款各項經費支用需參照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定標
準,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
相關規定辦理。
(三)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等,無法依前款規定或標準辦理者,
經敘明理由專案報本中心同意後,得不受上開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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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申請補(捐)助者,應自辦理補(捐)助事項之三十日前,具函檢附
計畫書向本中心提出申請,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辦理之名稱、目的、
內容、時程、地點、執行方式、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等。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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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標準:
本中心受理申請後,應審查下列事項,於預算範圍內,核定補(捐)
助經費:
(一)計畫案之完整性。
(二)計畫之規模及推動方式。
(三)預期成果。
(四)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五)申請補(捐)助項目之妥適性。
(六)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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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受補(捐)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領據、相關支用
單據、獲各機關補(捐)助經費項目及金額分攤表,送本中心審核後
辦理核銷撥付。
受補(捐)助者於經費結報時,除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受補(捐)助經費於補(
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包含受補(捐)助經費孳生之利息及
其他衍生收入),應按本中心補(捐)助比例繳回。受補(捐)助者
經審核後退還之相關支用單據,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如發現受補(
捐)助對象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補(捐)
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第一項申請核銷日期,至遲不得逾越當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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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
本中心對各項補(捐)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及稽查補(
捐)助經費之帳目,審核發現有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
支用或虛浮報銷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本中心得
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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