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所有條文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___日(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二、買賣標的
        成屋標示及權利範圍:已登記者應以登記簿登載之面積為準。
        (一)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_____縣(市)_____鄉(鎮、市、區)____段__
              __小段____地號等____筆土地,面積____平方公尺(____
              坪),權利範圍____,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____區(或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____區____用地)。
        (二)建物標示:
              1.建號____。
              2.門牌____鄉(鎮、市、區)____街(路)____段____巷
                ____弄____號____樓。
              3.建物坐落____段____小段____地號,面積____層____平
                方公尺____層____平方公尺____層____平方公尺其他__
                __平方公尺共計____平方公尺,權利範圍____,用途__
                __。
              4.附屬建物用途____面積____平方公尺。
              5.共有部分建號____,共有持分面積____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____。
        (三)本買賣停車位(如無則免填)為:
              1.□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其
                他____。
              2.地上(下)第____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
                總停車位____個。
              3.□有獨立權狀面積____平方公尺(____坪)□無獨立權
                狀,編號第____號車位____個。(如附圖所示或登記簿
                記載)
        本買賣範圍包括共有部分之持分面積在內,房屋現況除水電、門
        窗等固定設備外,買賣雙方應於建物現況確認書互為確認(附件
        一),賣方於交屋時應維持原狀點交,但點交時另有協議者,從
        其協議。
    三、買賣價款
        本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____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___元整
        (二)建物價款:新臺幣____元整
        (三)車位總價款:新臺幣____元整
    四、付款約定
        買方應支付之各期價款,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於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交付賣方。
        (一)簽約款,新臺幣______元,於簽訂本契約同時支付(本款
              項包括已收定金____元)。
        (二)備證款,新臺幣______元,於____年____月____日,賣方
              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同時支付。
        (三)完稅款,新臺幣______元,於土地增值稅、契稅稅單核下
              後,經____通知日起____日內支付;同時雙方應依約繳清
              稅款。
        (四)交屋款,新臺幣______元
              □無貸款者,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____通知日起
                ____日內支付;同時點交本買賣標的。
              □有貸款者,依第六點及第七點約定。
        賣方收取前項價款時,應開立收訖價款之證明交買方收執。
    五、原設定抵押權之處理
        本買賣標的物原有抵押權設定者,其所擔保之未償債務(包括本
        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下列約定方式之一處理:
        □買方貸款時:
        □買方承受者,雙方應以書面另為協議確認(附件二承受原貸款
          確認書)。
        □買方依第六點第一款約定授權貸款銀行代為清償並塗銷抵押權
          。
        □買方不貸款,賣方應於完稅款或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清償並
          塗銷抵押權。如未依上述期限清償者,買方有權自價金中扣除
          未償債務金額並於交屋款交付前代為清償。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六、貸款處理之一
        買方預定貸款新臺幣____________元抵付部分買賣價款,並依下
        列約定辦理貸款、付款事宜:
        (一)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提供辦理貸款必備之授權代償等
              文件及指定融資貸款之金融機構;未指定者,得由賣方指
              定之。
        (二)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1.不可歸責於雙方時:
                □買方應於貸款核撥同時以現金一次補足。
                □買賣雙方得解除契約。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2.可歸責於賣方時:
                □買方得解除契約,其已付價款於解除契約____日內,
                  賣方應連同遲延利息一併返還買方。
                □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
                  償。
                □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
                  限為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3.可歸責於買方時:
                除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外,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
                日起____日(不得少於十個金融機構營業日)給付其差
                額,逾期未給付賣方得解除契約。
    七、貸款處理之二
        買方應於交付完稅款前,依____通知之日期親自完成辦理貸款所
        需之開戶、對保及用印等,並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簽訂撥款委託書,授權金融機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撥付
              。
              □將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悉數撥(匯)入賣方於____銀行
                ____分行存款第________號帳戶。
              □於實際核准貸款金額範圍內,撥(匯)入______銀行__
                __分行第________號帳戶(還款專戶),以清償原設定
                抵押權所擔保之貸款,俟該抵押權塗銷後,由受託金融
                機構將剩餘款項悉數撥(匯)入____銀行____分行第__
                ______號,賣方所開立或指定之專戶。
              □其他撥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二)由____通知雙方會同領款交付。但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
              時開立與完稅款及交屋款同額且註明以賣方為受款人及「
              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號碼:________)或提供相當之
              擔保予賣方;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
              擔保。買方未依約交付未付價款,經催告仍拒絕履行者,
              賣方得行使本票或擔保權利。
        (三)第一款撥款委託書所載金額不足支付交屋款者,其差額部
              分準用前款規定。
        買方簽訂撥款委託書交付貸款之金融機構後,除房屋有附件一第
        五項至第七項所確認事項內容不實之重大瑕疵者外,買方不得撤
        銷、解除或變更前開貸款案之授信契約及撥款委託,或請求貸款
        之金融機構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
    八、所有權移轉
        雙方應於備證款付款同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須檢附之文件書類
        備齊,並加蓋專用印章交予□受託地政士□受託律師□買方□賣
        方□其他__負責辦理。
        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相關手續,倘須任何一方補繳證件、用印
        或為其他必要之行為者,應無條件於__通知之期日內配合照辦,
        不得刁難、推諉或藉故要求任何補貼。
        本買賣標的如為領得使用執照且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
        新建成屋(以下簡稱新建成屋),於本契約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
        轉登記完成前,買方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但配偶
        、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核准者,不在此限。
        除新建成屋依前項本文規定,不得將本契約讓與或轉售與第三人
        外,買方於簽約時如指定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應於交付必備文
        件前確認登記名義人,及提出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附
        件三),該第三人應在該聲明書上聲明是否同意與本契約買方所
        未履行之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並簽章。
        辦理所有權移轉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申報移轉現值:
              □以本契約第三點之土地及建物價款申報。
              □以__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及建物評定現值申報。
        (二)賣方若主張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
              應於契約書內(附件四:按優惠稅率申請核課土地增值稅
              確認書)另行確認後,據以辦理之。
    九、稅費負擔之約定
        本買賣標的物應繳納之稅費負擔約定如下:
        (一)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
              稅捐或費用,在土地、建物交屋日前由賣方負責繳納,交
              屋日後由買方繳納;前開稅費以交屋日為準,按當年度日
              數比例負擔之。
        (二)辦理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應納之稅費負擔:
              1.所有權買賣移轉
               (1)買方負擔:
                  印花稅、契稅、登記規費及火災或其他保險費等。
               (2)賣方負擔:
                  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有延遲申報而可歸責於買
                  方之事由,其因而增加之土地增值稅部分由買方負擔
                  。
               (3)其他:
                  簽約前如有已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應由賣方負責繳納
                  。其有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由買方繳納者,買方應
                  出具續繳承諾書。□由賣方繳清。
              2.抵押權設定登記
                抵押權設定登記規費由買方負擔。
        (三)辦理本買賣有關之手續費用:
              1.簽約費
                □由買賣雙方各負擔新臺幣____________元,並於簽約
                  時付清。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2.所有權移轉代辦費新臺幣____________元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3.如辦理公證者,加收辦理公證之代辦費新臺幣________
                ____元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4.公證費用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5.抵押權設定登記或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代辦費新臺幣__
                __________元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6.塗銷原抵押權之代辦費新臺幣____________元,由賣方
                負擔。
        (四)如有其他未約定之稅捐、費用應依有關法令或習慣辦理。
              但交屋日逾第十點所載交屋日者,因逾期所產生之費用,
              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擔。
              前項應由賣方負擔之稅費,買方得予代為繳納並自未付之
              價款中憑單抵扣。
    十、交屋
        本買賣標的物,應於□尾款交付日□貸款撥付日□____年____月
        ____日由賣方於現場交付買方或登記名義人,賣方應於約定交屋
        日前搬遷完畢。交屋時,如有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
        清理費用由賣方負擔。
        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未依前項所定日期交付標的物者,買方
        得請求賣方自應交付日起至依約交付日止,每日按已支付全部價
        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賠償買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本買賣標的物倘有使用執照(正本或或影本)、使用現況之分管
        協議、規約、大樓管理辦法、停車位使用辦法、使用維護手冊等
        文件,賣方除應於訂約時將其情形告知買方外,並應於本買賣標
        的物交屋時一併交付予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買方或其登記名義
        人應繼受其有關之權利義務。
        賣方應於交屋前將原設籍於本買賣標的之戶籍、公司登記、營利
        事業登記、營業情形等全部遷離。倘未如期遷離致買方受有損害
        者,賣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賣方擔保本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並無一物數賣、被他人占用
          或占用他人土地等情事,如有出租或出借、設定他項權利或債
          務糾紛等情事,賣方應予告知,並於完稅款交付日前負責理清
          。有關本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
          定辦理。
    十二、違約之處罰
          賣方違反第八點(所有權移轉)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十點(交
          屋)第一項前段約定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逾
          期仍未解決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
          支付之房地價款並附加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全部
          退還買方外,並應支付與已付房地價款同額之違約金;惟該違
          約金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買方不得另行請求
          損害賠償。
          買方因賣方違反第十點(交屋)第一項前段約定而依本條前項
          約定解除契約者,除依前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外,不
          得另依第十點第二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
          買方逾期達五日仍未付清期款或已付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
          應附加自應給付日起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一併
          支付賣方,如逾期一個月不付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
          信函或其他書面催告後,自送達之次日起算逾七日仍未支付者
          ,賣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已付價款充作違約金;惟所沒收之已
          付價款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賣方不得另行請
          求損害賠償。已過戶於買方或登記名義人名下之所有權及移交
          買方使用之不動產,買方應即無條件將標的物回復原狀並返還
          賣方。
          賣方或買方有第一項或第三項可歸責之事由致本契約解除時,
          第九點所定一切稅費均由違約之一方負擔。
          除第一項、第三項之事由應依本條約定辦理外,因本契約所生
          其他違約事由,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十二之一、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賣方為履行本契約特定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之個
              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賣方如委託第三人代為處理事務而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
              個人資料時,應督促並確保受託之第三人,遵照個人資料
              保護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買方個人資料。
    十三、通知送達及寄送
          履行本契約之各項通知均應以契約書上記載之地址為準,如有
          變更未經通知他方或____,致無法送達時(包括拒收),均以
          第一次郵遞之日期視為送達。
          本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對雙方之繼受人均有效力。
    十四、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本契約應記載當事人及其基本資料:
          (一)買方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
                址、連絡電話。
          (二)賣方之名稱、法定代理人、公司(或商號)統一編號、
                公司(或商號)地址、公司(或商號)電話。
    十五、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貳、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契約書。
    二、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三、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四、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銷售面
        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五、不得約定超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定週年百分之十六利率之利息
        。
    六、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七、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