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展國土測繪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
國際測繪事務之聯繫協調及規劃合作事項,基於公私協力原則,補助
參加或舉辦國際測繪事務會議及交流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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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一)依法立案之測繪相關人民團體。
(二)設有測繪相關系所或部門之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公立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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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項目及補助優先次序:
(一)參加與本部締結測繪協定或備忘錄之外國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
或團體所舉辦之相關事務會議或交流活動。
(二)自行與外國政府或外國機構、團體簽訂(定)測繪合作備忘錄
所舉辦之相關事務會議或交流活動。
(三)出席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國際測繪會議或活動,並以本部五年內
單位預算所列測繪相關出國計畫項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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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原則:
(一)依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視會議或活動之規模、與會人數及交流
國家等項目,酌予補助經費,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三
十萬元。但二個以上之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共同申請補助,且
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案件向其他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本要點為補助出國交流或辦理活動所需之經常性經費支出,不
包括人事費、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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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於會議或活動舉行三十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
或未依規定備齊文件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檢具公文向本部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1.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會議或活動之期程、參與人數及預期
效益。
2.出席人員名單。
3.預算表,其內容應載明全部經費來源,包含自籌款數額及向
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或接受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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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規定之申請應備文件,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尚未核予
補助者,不予補助;已核予補助者,應撤銷其補助;已撥付補助款項
者,受補助單位應繳回補助款項,本部得按其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該
單位日後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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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依本要點規定審查申請補助文件,應將審查結果及核定經費上限
通知申請單位,其審查事項規定如下:
(一)計畫目的及內容是否符合補助項目。
(二)計畫實際需求性。
(三)經費合理性。
(四)申請單位業務運作狀況。
(五)過去受補助計畫執行情形(含活動成果及執行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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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依第五點規定檢附之應備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本部應
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無法補正者,不
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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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本部核予補助之案件,核定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
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
時,應詳述理由,報經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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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經費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一)機票費之補助,以國際線最直接航程之經濟客艙飛機票為原則
。
(二)生活費依行政院函頒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中央政府各機
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計支。
(三)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四)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本部補助字樣
。
(五)有關我國名稱應符合政府機關(構)辦理或補助民間團體赴海
外出席國際會議或從事國際交流活動有關會籍名稱或參與地位
之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不得有損我國國格。
(六)有關補助經費之所得稅扣繳,由受補助單位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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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經本部核予補助之案件,受補助單位應於會議或活動結束後
一個月內,檢具其辦理情形報告書(含著作權授權同意書)
及報告書電子檔、經費結報清單(如附件一)、經費支出明
細表(如附件二),並附各項支出憑證,送本部核銷並申請
撥款。但同一案件受有其他機關補助者,各項支出憑證得檢
附影本。
(二)本部依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審查受補助單位檢具之前款資
料;如有不符經本部核予補助之支出項目,由本部逕予刪減
,並重新計算補助總經費。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細列明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
回,不得轉做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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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單位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辦理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經費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者,應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本部
得按其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該單位日後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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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部得邀請受補助單位,報告出席會議或活動辦理之經過及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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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內政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或個
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規定等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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