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補助國際測繪事務會議及交流活動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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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展國土測繪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
    國際測繪事務之聯繫協調及規劃合作事項,基於公私協力原則,補助
    參加或舉辦國際測繪事務會議及交流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依法立案之測繪相關人民團體。
    (二)設有測繪相關系所或部門之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公立研究機構。

三、補助項目及補助優先次序:
    (一)參加與本部締結測繪協定或備忘錄之外國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
          或團體所舉辦之相關事務會議或交流活動。
    (二)自行與外國政府或外國機構、團體簽訂(定)測繪合作備忘錄
          所舉辦之相關事務會議或交流活動。
    (三)出席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國際測繪會議或活動,並以本部五年內
          單位預算所列測繪相關出國計畫項目為限。

四、補助原則:
    (一)依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視會議或活動之規模、與會人數及交流
          國家等項目,酌予補助經費,每案最高補助金額上限新臺幣三
          十萬元。但二個以上之申請單位以同一事由共同申請補助,且
          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同一案件向其他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本要點為補助出國交流或辦理活動所需之經常性經費支出,不
          包括人事費、採購固定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於會議或活動舉行三十日前向本部提出申請,逾期
          或未依規定備齊文件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檢具公文向本部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1.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會議或活動之期程、參與人數及預期
            效益。
          2.出席人員名單。
          3.預算表,其內容應載明全部經費來源,包含自籌款數額及向
            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或接受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前點規定之申請應備文件,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尚未核予
    補助者,不予補助;已核予補助者,應撤銷其補助;已撥付補助款項
    者,受補助單位應繳回補助款項,本部得按其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該
    單位日後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七、本部依本要點規定審查申請補助文件,應將審查結果及核定經費上限
    通知申請單位,其審查事項規定如下:
    (一)計畫目的及內容是否符合補助項目。
    (二)計畫實際需求性。
    (三)經費合理性。
    (四)申請單位業務運作狀況。
    (五)過去受補助計畫執行情形(含活動成果及執行績效)。

八、申請單位依第五點規定檢附之應備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本部應
    通知其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無法補正者,不
    予補助。

九、經本部核予補助之案件,核定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
    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
    時,應詳述理由,報經本部核准後,始得辦理。

十、補助經費之使用,依下列規定:
    (一)機票費之補助,以國際線最直接航程之經濟客艙飛機票為原則
          。
    (二)生活費依行政院函頒之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中央政府各機
          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計支。
    (三)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四)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本部補助字樣
          。
    (五)有關我國名稱應符合政府機關(構)辦理或補助民間團體赴海
          外出席國際會議或從事國際交流活動有關會籍名稱或參與地位
          之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不得有損我國國格。
    (六)有關補助經費之所得稅扣繳,由受補助單位負責辦理。

十一、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經本部核予補助之案件,受補助單位應於會議或活動結束後
            一個月內,檢具其辦理情形報告書(含著作權授權同意書)
            及報告書電子檔、經費結報清單(如附件一)、經費支出明
            細表(如附件二),並附各項支出憑證,送本部核銷並申請
            撥款。但同一案件受有其他機關補助者,各項支出憑證得檢
            附影本。
      (二)本部依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審查受補助單位檢具之前款資
            料;如有不符經本部核予補助之支出項目,由本部逕予刪減
            ,並重新計算補助總經費。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細列明支出用途、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
            回,不得轉做其他用途。

十二、受補助單位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辦理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經費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者,應繳回部分或全部之補助經費,本部
      得按其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該單位日後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十三、本部得邀請受補助單位,報告出席會議或活動辦理之經過及心得。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內政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或個
      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規定等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