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私人或團體舉辦新市區建設事業,其計畫書件函經核准後,得請求直轄市
、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配合興修前條計畫範圍外之關連
性公共設施及技術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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