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為維護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
築物之加強管理,得視實際需要,於當地分區使用規定之外,另行補充規
定,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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