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市區道路用地範圍內原有障礙建築物之拆除、遷讓、補償事項,應於擬
  訂各該道路修築計劃時,一併規劃列入。
  修築計劃確定公告後,通知所有權人,限期拆除或遷讓,必要時並得代
  為執行。
  前項限期,不得少於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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