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兩條主要道路交叉或與公路鐵路相交處,應視交通量及交通安全之需要
  ,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與有關機關協商,儘量建立立體交叉通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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