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所需經費,除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籌措外 ,其因與其他機關或私人團體共同使用之道路,或有關之添建、增建、 附建等工程所需經費,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與共同使用機關或私人團體協 商共同負擔,或由一方單獨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