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附屬工程,指下列規定而言:
一、連接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等。
二、道路之排水溝、護欄、涵洞、緣石、攔路石、擋土牆、路燈及屬於
道路上各項標誌、號誌、管制設施、設備等。
三、迴車場、停車場、安全島、行道樹等。
四、無障礙設施。
五、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
〔立法理由〕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原條文序言所定「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道路交通管制設施種類眾多,非僅標誌、號誌、設備,尚有限高門
、路況佈告燈牌、交通錐、擋車柱等管制設施,爰於第二款增列「
管制設施」,以資周延。
三、為確保身心障礙人士道路通行之安全,爰於第四款增列無障礙設施
為市區道路附屬工程,配合第七條規定,納入市區道路修築計畫,
一併辦理。
四、原條文第四款移列為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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