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
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轄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
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定之,並報
內政部備查。
〔立法理由〕 一、為提昇市區道路交通運輸之品質,增進都市生活環境之水準,加強
市區道路無障礙環境及沿線景觀建置,於第一項明定內政部於訂定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時,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
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辦理。
二、配合地方制度法之施行,將有關市區道路管理事項,於第二項明文
授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循程序訂定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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