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遵期自行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
  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擅自變更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致妨礙通行,經限期自行
      改善仍未遵期辦理者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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