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遵期自行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 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擅自變更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致妨礙通行,經限期自行 改善仍未遵期辦理者之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