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市區道路之修築,其系統及寬度,應依照都市計劃之規定辦理;未有都
  市計劃者,應依據第三十二條所訂定之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參酌當
  地實際需要及可能發展,擬訂道路系統圖,並註明寬度,連同修築計劃
  ,經報上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布施行。
  前項道路系統圖經核定公布施行後,建築主管機關應即規定建築物之境
  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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