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應依照市區道路及
  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配合道路高程建造,不得與鄰接地平面高低不平。
  前項地平面因建造時無指定高程或因地形特殊致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
  ,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視都市發展需求,指定路段編
  列預算,或得與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共同負擔工程費,
  統一重修。
  第一項地平面因擅自改建致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造成阻
  塞者,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
  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二個月內自行改善。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增訂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應配
      合道路高程建造,及符合平整、抗滑等工程標準。
  二、為解決目前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之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或擅
      自改建造成阻塞之情形,增訂修正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第二項明定舊有建築建造時無高程標準,或地形特殊致呈傾斜
          者,宜由政府編列預算專案協調代為規劃執行。
    (二)第三項明定自行任意改建或加高,致造成阻塞及不利通行者,
          應由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自負改善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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