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依本規則各編規定。但有關建築物之
防火及避難設施,經檢具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
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得不適用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
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物防火
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前項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評定書,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機
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之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格式、應記載
事項、得免適用之條文、認可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
關另定之。
第二項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具備之條件、指定程序及其應遵循
事項,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特別用途之建築物專業法規另有規定者,各該專業主管機關應請中央主管
建築機關轉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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