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組設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以從事建築設計、施工
、構造、材料與設備等技術之審議、研究、建議及改進事項。
建築設計如有益於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及公共衛生,且對於都市發展、建
築藝術、施工技術或公益上確有重大貢獻,並經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審議
認可者,得另定標準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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