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依本編第五十五條規定應設置之緊急用昇降機,其設置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建築物高度超過十層樓以上部分之最大一層樓地板面積,在一、五0
    0平方公尺以下者,至少應設置一座:超過一、五00平方公尺時,
    每達三、000平方公尺,增設一座。
二、左列建築物不受前款之限制:
    (一)超過十層樓之部分為樓梯間、昇降機間、機械室、裝飾塔、屋
          頂窗及其他類似用途之建築物。
    (二)超過十層樓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未達五00平方公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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