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觀眾席之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固定席位:椅背間距離不得小於八十五公分,單人座位寬度不得小於
    四十五公分。
二、踏級式樓地板每級之寬度應為八十五公分以上,每級高度應為五十公
    分以下。
三、觀眾席之天花板高度應在三‧五公尺以上,且淨高不得小於二‧五公
    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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