戲院及演藝場之舞台面積在三00平方公尺以上者,其構造依左列規定: 一、舞台開口之四周應設置防火牆,舞台開口之頂部與觀眾席之分界處應 設置防火構造壁梁通達屋頂或樓板。 二、舞台下及舞台各側之其他各室均應為防火構造或以不燃材料所建造。 三、舞台上方應設置自動撒水或噴霧泡沬等滅火設備及有效之排煙設備。 四、自舞台及舞台各側之其他各室應設有可通達戶外空地之出入口、樓梯 或寬一公尺以上之避難用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