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觀眾席主層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應依左列規定:
一、位避難層以上之樓層,得設置符合左列規定之陽台或露台或外廊以取
    代本編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之走廊。
    (一)寬度在一.五公尺以上。
    (二)與自觀眾席向外開啟之防火門出入口相接。
    (三)地板面高度應與前目出入口部分之觀眾席地板面同高。
    (四)應與通達避難層或地面之樓梯或坡道連接。
二、位於避難層以下之樓層,觀眾席樓地板面應在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以
    下七公尺以內,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二百平方公尺,並以一層為限。但
    觀眾席主層能通達室外空地,室外空地面積為觀眾席樓地板面積五分
    之一以上,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六公尺以上,且該空地在基地
    地面下七公尺以內,能通達基地地面避難者,不在此限。
三、位於五層樓以上之樓層,且觀眾席樓地板面積合計超過二百平方公尺
    者,應於該層設置可供避難之室外平台,其面積應為觀眾席樓地板面
    積五分之一以上,且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應在四公尺以上。該平台面
    積得計入屋頂避難平台面積,並應自該平台設置一座以上之特別安全
    梯或戶外安全梯直通避難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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