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煙囪之構造除應符合本規則建築構造編、建築設備編有關避雷設備及本編
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磚構造及無筋混凝土構造應補強設施,未經補強之煙囪,其高度應依
    本編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二、混凝土管煙囪,在管之搭接處應以鐵管套連接,並應加設支撐用框架
    或以斜拉線固定。
三、高度超過十公尺之煙囪應為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鐵造。
四、鋼筋混凝土造煙囪之鋼筋保護層厚度應為五公分以上。
前項第二款之斜拉線應固定於鋼筋混凝土樁或建築物或工作物或經防腐處
理之木樁。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二款刪除列舉之石棉製品,修正理由同第五十二條說明一。
二、第一項本文及第一款依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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