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本章建築技術用語之定義如左:
一、地下建築物:主要構造物定著於地面下之建築物,包括地下使用單元
    、地下通道、地下通道之直通樓梯、專用直通樓梯、地下公共設施等
    ,及附設於地面上出入口、通風採光口、機電房等類似必要之構造物
    。
二、地下使用單元:地下建築物之一部分,供一種或在使用上具有不可區
    分關係之二種以上用途所構成之區劃單位。
三、地下通道:地下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連接地下使用單元、地下通道
    直通樓梯、地下公共設施等,及行人通行使用者。
四、地下通道直通樓梯:地下建築物之一部分,專供連接地下通道,且可
    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
五、專用直通樓梯:地下使用單元及緩衝區內,設置專供該地下使用單元
    及緩衝區使用,且可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之直通樓梯。
六、緩衝區:設置於地下建築物或地下運輸系統與建築物地下層之連接處
    ,具有專用直通樓梯以供緊急避難之獨立區劃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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