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地下通道依左列規定:
一、地下通道之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並不得設置有礙避難通行之設施。
二、地下通道之地板面高度不等時應以坡道連接之,不得設置台階,其坡
    度應小於一比十二,坡道表面並應作止滑處理。
三、地下通道及地下廣場之天花板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但至天花板下之
    防煙壁、廣告物等類似突出部份之下端,得減為二‧五公尺以上。
四、地下通道末端不與其他地下通道相連者,應設置出入口通達地面道路
    或永久性空地,其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該通道之寬度。該末端設有二
    處以上出入口時,其寬度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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