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不得大於左列各值:
一、商業區:三十。
二、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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