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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二百二十九條
高層建築物應自建築線及地界線依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但建築物高度 在五十公尺以下部分得免退縮。 落物曲線距離為建築物各該部分至基地地面高度平方根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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