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或建築物至通路間設置戶外階梯者,應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戶外階梯高度每三公尺應設置平台一處,平台深度不得小於階梯寬度
    。但平台深度大於二公尺者,得免再增加其寬度。
二、戶外階梯每階之級深及級高,應依左列公式計算:

    2R+T≧64(CM)且R≦18(CM)

    R:每階之級高。
    T:每階之級深。

三、戶外階梯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但以戶外階梯為私設通路或基地
    內通路者,其階梯及平台之寬度應依私設通路寬度之規定。
以坡道代替前項戶外階梯者,其坡度不得大於一比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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