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作業廠房單層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其面積一百五十平
方公尺以下之範圍內,不得有固定隔間區劃隔離;面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
公尺部分,得予適當隔間。
作業廠房與其附屬空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防
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用途,並能個別通達避難層、地面或樓梯口。
前項防火設備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