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為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機關用地、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並符 合下列規定者,得適用本章之規定: 一、基地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連續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 上或達周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 二、基地位於商業區或市場用地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或位於住宅區、 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前項基地跨越二種以上使用分區或用地,各分區或用地面積與前項各該分 區或用地規定最小面積之比率合計值大於或等於一者,得適用本章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