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為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機關用地、商業區或市場用地並符
合下列規定者,得適用本章之規定:
一、基地臨接寬度在八公尺以上之道路,其連續臨接長度在二十五公尺以
    上或達周界總長度六分之一以上。
二、基地位於商業區或市場用地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或位於住宅區、
    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面積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前項基地跨越二種以上使用分區或用地,各分區或用地面積與前項各該分
區或用地規定最小面積之比率合計值大於或等於一者,得適用本章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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