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本章所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指開放空間之實際面積與有效係數之乘積。
有效係數規定如下:
一、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其有效係數為一點五。
二、廣場式開放空間:
    (一)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長度大於該開放空間全周長八
          分之一者,其有效係數為一。
    (二)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長度小於該開放空間全周長八
          分之一者,其有效係數為零點六。
前項開放空間設有頂蓋部分,有效係數應乘以零點八;其建築物地面層為
住宅、集合住宅者,應乘以零。
前二項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臨接道路路面有高低差時,有效係數應依下
列規定乘以有效值:
一、高低差一點五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一。
二、高低差超過一點五公尺至三點五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零點八。
三、高低差超過三點五公尺至七公尺以下者,有效值為零點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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