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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天花板之淨高度應依左列規定: 一、學校教室不得小於三公尺。 二、其他居室及浴廁不得小於二.一公尺,但高低不同之天花板高度至少 應有一半以上大於二.一公尺,其最低處不得小於一.七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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