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樓梯及平臺之寬度、梯級之尺寸,應依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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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類別                │樓梯及平臺寬度│級高尺寸│級深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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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學校舍等供兒童使用│一點四零公尺以│十六公分│二十六公│
│    之樓梯。            │上            │以下    │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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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校舍、醫院、戲院│一點四零公尺以│十八公分│二十六公│
│    、電影院、歌廳、演藝│上            │以下    │分以上  │
│    場、商場(包括加工服│              │        │        │
│    務部等,其營業面積在│              │        │        │
│    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        │        │
│    者),舞廳、遊藝場、│              │        │        │
│    集會堂、市場等建築物│              │        │        │
│    之樓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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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一點二零公尺以│二十公分│二十四公│
│    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上            │以下    │分以上  │
│    方公尺或地下面積超過│              │        │        │
│    二百平方公尺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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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一、二、三款以外建│七十五公分以上│二十公分│二十一公│
│    築物樓梯。          │              │以下    │分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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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表第一、二欄所列建築物之樓梯,不得在樓梯平臺內設置任何梯級,
    但旋轉梯自其級深較窄之一邊起三十公分位置之級深,應符合各欄之
    規定,其內側半徑大於三十公分者,不在此限。
二、第三、四欄樓梯平臺內設置扇形梯級時比照旋轉梯之規定設計。
三、依本編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規定設置戶外直通樓梯者,樓梯寬度
    ,得減為九十公分以上。其他戶外直通樓梯淨寬度,應為七十五公分
    以上。
四、各樓層進入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其開向樓梯平臺門扇之迴轉半徑不
    得與安全或特別安全梯內樓梯寬度之迴轉半徑相交。
五、樓梯及平臺寬度二側各十公分範圍內,得設置扶手或高度五十公分以
    下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昇降軌道;樓梯及平臺最小淨寬仍應為七十五
    公分以上。
六、服務專用樓梯不供其他使用者,不受本條及本編第四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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