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設置於露臺、陽臺、室外走廊、室外樓梯、平屋頂及室內天井部分等之欄
桿扶手高度,不得小於一‧一0公尺;十層以上者,不得小於一‧二0公
尺。
建築物使用用途為A-1、A-2、B-2、D-2、D-3、F-3、G-2、H-2組者,前項
欄桿不得設有可供直徑十公分物體穿越之鏤空或可供攀爬之水平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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