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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建築基地之地面高度,應在當地洪水位以上,但具有適當防洪及排水設備 ,或其建築物有一層以上高於洪水位,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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