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之地面高度,應在當地洪水位以上,但具有適當防洪及排水設備
,或其建築物有一層以上高於洪水位,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為無礙安全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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