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停車空間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但二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
    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
二、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
    口並應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人
    行道)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人行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
三、停車空間部分或全部設置於建築物各層時,於各該層應集中設置,並
    以分間牆區劃用途,其設置於屋頂平台者,應依本編第九十九條之規
    定。
四、停車空間設於法定空地時,應規劃車道,使車輛能順暢進出。
五、附設停車空間超過三0輛者,應依本編第一百三十六條至第一百三十
    九條之規定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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