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為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並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
放供公眾停車使用,有關建築物之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標準
或其他限制事項,直轄市、縣(市)建築機關得另定鼓勵要點,報經中央
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實施。
本條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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