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非承重外牆、屋頂及樓梯,應依左列規定:
一、非承重外牆: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者
    。
二、屋頂: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鐵絲網混凝土造、鐵絲網水泥砂漿造、用鋼鐵加強之玻璃磚造
          或鑲嵌鐵絲網玻璃造。
    (三)鋼筋混凝土(預鑄)版,其厚度在四公分以上者。
    (四)以高溫高壓蒸汽保養所製造之輕質泡沫混凝土板。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三、樓梯:
    (一)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二)鋼造。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同等以上之防火性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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