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除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一
  款及第十二款外,經管理委員會決議或管理負責人以書面授權者,得由
  管理服務人執行之。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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