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定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已登記者,按其登記人數計算。但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 者,以一人計。 二、區分所有權未登記者,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圖說之標示,每 一專有部分以一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