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定 報備之資料如下: 一、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及出 席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二、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 或推選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報備資料,應予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