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定
  報備之資料如下:
  一、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及出
      席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二、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
      或推選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報備資料,應予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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