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
  七項規定訂定之。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補助之對象,規定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者:
      以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七日於災區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者為
      限。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徵收、撥用或協議
      價購土地,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以符合本條例第
      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徵收、撥用或協議價購土地,
      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為限。

  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所定補助,以戶為單位,其額度如下:
  一、房屋租金:戶內人口三口以下者,每月新臺幣六千元;四口者,每
      月新臺幣八千元;五口以上者,每月新臺幣一萬元。最長不超過二
      年。
  二、購屋自備款:購屋貸款金額百分之二十,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
      元。
  三、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一)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
          幣三百五十萬元。
    (二)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寬限期最長五年。
    (三)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減百分之零點五三三機動調整。
    (四)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
          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八機動調整。
    (五)政府補貼利率: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減優惠利率。
  四、搬遷費:戶內實際居住人口每人發給新臺幣三萬元,最多五口為限
      。
  五、其他安置之必要費用:生活輔導金,每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最多
      五口為限,期間六個月。
  前項所稱戶者,指依戶籍法規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七日以前遷入
  設有戶籍,並以同一地址戶籍登記之戶數為準。
  第一項第二款之補助,由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核給;不足時,由中央政
  府編列預算支應。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前條補助,應於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及所轄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下列事項,並得以其他適當
  方式公告周知:
  一、補助對象之資格、條件。
  二、補助項目及額度。
  三、補助地區。
  四、受理申請之單位或機關。
  五、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六、受理申請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
  七、補助發放方式、貸款辦理方式及其他必要事項。

  申請第三條補助者,應以戶長代表提出;戶長因故無法代表者,得由其
  配偶或直系親屬中一人為之。

  申請補助者應依第四條之公告,檢附申請書及文件資料,於受理申請期
  限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受理申請單位或機關提出。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前項申請補助案件應即審查。經審查符合
  規定者,應即依規定核發補助;對資料不全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核發之同意購置住宅通知書,有效期間最長
  二年。
  申請補助者應於有效期間內與承貸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契約;承貸金融機
  構並應於簽訂貸款契約二個月內完成撥款。

  接受購屋自備款或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者,不得同時享有房屋租金補助;
  接受房屋租金補助者,於停止其補助後,得申請發放購屋自備款、購屋
  貸款利息補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各項補助,並追繳所領金額:
  一、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同時享有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溢領之租金補助,應按該月之日數比率返還。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