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行政院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核定實施之生
態城市綠建築推動方案實施方針第十三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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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語定義如下:
(一)綠建築標章:指取得使用執照、或既有合法之公有建築物,經審
查通過合於綠建築評估指標標準,報本部核定取得之標章。
(二)候選綠建築證書:指尚在規劃設計中、或施工中之公有建築物,
經審查通過合於綠建築評估指標標準,報本部核定取得之證書。
(三)綠建築標章申請人:指公有建築物之管理機關(或單位)首長。
(四)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人:指公有建築物之機關(或單位)首長或
為建造執照上登記之起造人。
(五)標章使用人:指原申請人通過審查取得綠建築標章者。
(六)候選證書使用人:指原申請人通過審查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者。
(七)分級評估:依照「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所訂定之分級評估方
法劃分綠建築等級。分級評估等級由合格至最優等依序為合格級
、銅級、銀級、黃金級、鑽石級等五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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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規定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工程總造價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公有新建建築物。
(二)其他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本部指定
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依權責訂定須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
證書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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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為執行公有建築物綠建築標章暨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審議及管理,
得委託或指定公益法人為執行單位辦理之,其雙方有關之權利義務,
另以契約訂之;執行單位應組成綠建築審議小組審議,其設置要點由
執行單位定之,報本部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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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審查之基準及應取得之指標項目,說明
如下:
(一)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審查基準,依據本部建築研究所
出版之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
(二)申請審查之建築物應至少通過四項指標,且包括「日常節能」及
「水資源」二項門檻指標在內。
(三)另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專章規定之建築物,須取
得審查通過之指標項目,從其規定辦理。
(四)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未規定事項,得由綠建築委員會研議,做
成結論補充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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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本作業要點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公有建築物,其標
章與候選證書之規格、製作、置放及使用,須依公有建築物綠建築標
章申請使用須知辦理。申請使用須知得由執行單位擬訂,送本部循序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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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綠建築標章之圖樣,由本部建築研究所製作並依法註冊,如附件一。
擅自使用或仿冒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者,本部除公告該冒用
者及建築物名稱外,並得依法向行為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及追究刑事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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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綠建築標章及其證書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分別記載建築物名稱、建
築物概要、有效期間及符合指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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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綠建築標章及其證書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三個
月以內得申請繼續使用。使用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公有建築物,該候選
綠建築證書自取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後自動失效。
標章或候選證書申請人申請繼續使用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
亦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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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使用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應檢具下列文件,並向執行單
位提出申請:
(一)申請審查報告書三份、電子檔一份。
(二)建造執照(尚未申請建照執照者,得檢附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
作業手冊規定之工程預算書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一份。
(三)標章或證書申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切結書。
(五)評估說明書、圖或其他特殊案件應備之文件。
(六)權利義務約定書一式五份(正本二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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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執行單位受本部委託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受理申請案件之審查,並提供准駁之建議。
(二)辦理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權利義務約定書簽訂及終
止事項。
(三)追蹤使用管理。
(四)證書之補、換發。
(五)協助申請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之諮詢服務。
(六)有關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審查制度研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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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部或執行單位審核相關文件,必要時得邀專家、學者、相關機構
會同標章申請人赴現場實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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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執行單位受理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時,應與申請人簽
訂權利義務約定書,俟簽訂完畢後,始得收件掛號。
申請案件審查完竣經本部核定後,執行單位應於核定日起七日內通
知申請人。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後續使用仍應遵守
約定書內容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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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執行單位受理案件之審查時間規定如下:
(一)受理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案件掛號後,應於二十二日內審查完
竣,並提出准駁建議報本部核定。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
審查作業流程圖,詳附件二。
(二)受理綠建築標章申請案件掛號後,應於五十日內審查完竣,並
提出准駁建議報本部核定。公有建築物綠建築標章審查作業流
程圖,詳附件三。
(三)己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且依本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理變更核
備,並依核定圖說施工,於驗收合格後,申請綠建築標章,得
於二十五日內審查完竣。其審查作業流程圖詳附件四。
預審作業時尚須補正相關文件者,執行單位應一次通知申請人於三
十日內補正完成;如因特殊情形未能於三十日內補正完成時,得檢
具相關說明文件及切結書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
過三十日。屆期仍未補正完成者,應予以退件。
未取得使用執照申請綠建築標章者,需於審議通過後三個月內檢附
使用執照送執行單位,始得報請本部核定,逾期未檢附者應予以退
件。
前項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審查時間,不含申請人補正之作
業時間及展延時間。另綠建築標章審議通過至報請本部核定前之等
件期間,亦不列入審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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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收費基準,得由執行單位擬訂
報本部循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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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之案件,於施工過程期間,若有任何變更,均
應由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人,檢附相關書圖文件,送執行單位同意
核備。
取得綠建築標章之建築物,其建築物後續使用,若有任何變更,得
由標章使用人,檢附第十點規定相關書圖文件,向執行單位申請審
查通過,報本部核定後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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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遺失或毀損時,標章使用人或候選證
書申請人得敘明事由並加具證明,向本部或執行單位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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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部或執行單位對使用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建築物,得
不定期實施抽查及勘察,查核結果若未符標章或候選證書上所記載
指標項目,執行單位應促其一個月內改善,如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
合審查通過之指標效益者,執行單位得通知使用人或申請人終止權
利義務約定書及標章或候選證書之使用,並應報本部備查後於綠建
築標章網站(http://www.abri.gov.tw)
公告撤銷其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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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使用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權利義
務約定書之終止事由:
(一)使用人或申請人申請終止權利義務約定書。
(二)使用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公有建築物,其建築執照
經主管機關撤銷或註銷。
(三)以詐偽方法或不實文件資料送審。
(四)其他違反本作業要點規定。
如有上述情事,本部或執行單位應以書面通知使用人或申請人終止
權利義務約定書,並由執行單位報本部備查後於綠建築標章網站(
http://www.abri.gov.tw)公告撤銷其綠
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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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執行單位應每半年將綠建築標章與候選綠建築證書之申請、准駁情
形及訂約之標章或候選證書申請人名稱、抽查等事項,彙報本部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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