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依據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訂定九十四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
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如左:
九十四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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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住宅類別\ │出售及貸款自建│出租部分 │
│平均每戶所得\地區│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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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 │ 90萬元以下 │51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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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 140萬元以下 │86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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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 98萬元以下 │57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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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一、本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
│二、臺灣省之市及高雄縣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標準,│
│ 臺北縣縣轄市得照臺北市標準辦理。 │
│三、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標準辦理。 │
│四、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之承購戶,辦理國民住宅│
│ 貸款者,比照本標準出售部分辦理。 │
│五、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之貸款人,比照本標準出│
│ 售部分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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