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遏止既有建築物或新建築物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二次施工,造成新違
建,特訂定本機制。
|
二、複查作業行政程序:
1.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時,審核業務單位應將公文副本及使用執照影
本及竣工圖(含平面、立體圖及照片)會送回違章建築查報承辦員
。
2.違章建築查報承辦員依據使用執照(含竣工圖)影本列管,實施定
期及不定期複查,如發現有二次施工跡象,會同發照及警察單位現
場勘查,作成記錄,並函文制止施工及實施處置措施。
|
三、複查頻率:
1.定期巡查: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自取得執照之日起一年內每月巡
查一次。
2.不定期巡查:配合違章查報行程實施。
|
四、複查結果陳核:
1.複查時如發現有二次施工,應個案、及時簽陳核定,核定後迅即實
施處置措施,處置成效,並列事後追蹤即管考。
2.複查成果應每半年彙整巡查記錄簽陳處長核閱後,簽陳內政部彙整
。
|
五、複查成效之宣導作為:
對於複查成效及處置措施應定期發佈新聞,正面導入政令宣傳及社會
教育之作為。
|
六、複查發現有二次施工情形之處置措施:
1.複查業務單位應依建築管理相關法令、行政指導提出建議處置方案
,簽陳首長或授權人核定後,據以執行。
2.執行時涉及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規定程序及義務,應遵行辦理
。
|
七、複查工作成效獎懲:
對於複查工作人員之辛勞或特殊表現,本處得個案及時、或定期通案
辦理評獎,以資鼓勵。工作不力或消極怠惰者,則依規予以警告或處
分。
|
八、本機制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
九、本機制自核定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