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複查機制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遏止既有建築物或新建築物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二次施工,造成新違
    建,特訂定本機制。

二、複查作業行政程序:
    1.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時,審核業務單位應將公文副本及使用執照影
      本及竣工圖(含平面、立體圖及照片)會送回違章建築查報承辦員
      。
    2.違章建築查報承辦員依據使用執照(含竣工圖)影本列管,實施定
      期及不定期複查,如發現有二次施工跡象,會同發照及警察單位現
      場勘查,作成記錄,並函文制止施工及實施處置措施。

三、複查頻率:
    1.定期巡查: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自取得執照之日起一年內每月巡
      查一次。
    2.不定期巡查:配合違章查報行程實施。

四、複查結果陳核:
    1.複查時如發現有二次施工,應個案、及時簽陳核定,核定後迅即實
      施處置措施,處置成效,並列事後追蹤即管考。
    2.複查成果應每半年彙整巡查記錄簽陳處長核閱後,簽陳內政部彙整
      。

五、複查成效之宣導作為:
    對於複查成效及處置措施應定期發佈新聞,正面導入政令宣傳及社會
    教育之作為。

六、複查發現有二次施工情形之處置措施:
    1.複查業務單位應依建築管理相關法令、行政指導提出建議處置方案
      ,簽陳首長或授權人核定後,據以執行。
    2.執行時涉及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規定程序及義務,應遵行辦理
      。

七、複查工作成效獎懲:
    對於複查工作人員之辛勞或特殊表現,本處得個案及時、或定期通案
    辦理評獎,以資鼓勵。工作不力或消極怠惰者,則依規予以警告或處
    分。

八、本機制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或修訂之。

九、本機制自核定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