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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執行中央政府
    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以提升補
    (捐)助案件業務效益,有效配置本分署預算,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補(捐)助對象:依法設立且非營利性質之本國民間團體。

三、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依上開規定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與本分署都市規劃、區域計畫、
    國土計畫及國土資訊等業務相關之研討會、座談會、工作坊、發表會
    、記者會、觀摩研習、成長營、演講等活動,補(捐)助經費,每案
    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但情形特殊者可專案核准,提高額度。

四、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以印刷、文宣製作及舉辦演講、座談、工作
    坊研習之場地設備租金等作業費用為原則。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
          表(如附表一)向本分署提出申請,活動計畫書有關經費預算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構)、學校申請補(捐)
          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補(捐)助者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構)、學校申請補(捐
          )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
          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申請單位應於舉辦活動前,向本分署提出申請。本分署應依據預算內
    容及經費核准情形,儘速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單位。

七、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受補(捐)助對象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應檢具領款收據、相關支
          用單據、成果報告(二份)、經費收支明細表(含各機關(構
          )、學校補助金額),依相關規定辦理結報事宜,為管控補(
          捐)助款執行情形,補(捐)助經費各項支用單據由本分署留
          存。
    (二)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捐)助對象應依
          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捐)助對象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實際補(捐)助金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
          構)、學校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構)、學校實際補
          (捐)助金額。
    (四)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
          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捐)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
          ,孳息應於每年一月、七月繳回,計畫執行完成時,其他收入
          亦應繳回本分署辦理結案。
    (六)受補(捐)助對象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第一款規定
          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督導及考核:
    本分署以所補助計畫內容、經費使用情形、執行成效等為績效衡量指
    標,進行考核(如附表二),必要時得派員瞭解實際執行情形。若發
    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
    應要求受補(捐)助對象繳回或停止撥付補(捐)助款外,並得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九、資訊公開:
    本分署補(捐)助民間團體案件每季於網際網路公開,包括補(捐)
    助事項、補(捐)助對象、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等資訊。

十、本作業規範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