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促進國家
自然公園之經營管理、生態保育、環境教育及社區參與,以提升補(
捐)助案件業務效益,確保經費運用之合理性及效益,依據中央政府
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訂定本作
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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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捐)助對象:
與國家自然公園業務性質相關,且具有生態保育、環境教育、社區參
與或學術研究等目標之經政府立案非營利或公益性之法人、團體、組
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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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捐)助條件及基準:
(一)補(捐)助條件:申請案件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向本
處申請補(捐)助:
1.第一類:辦理與本處業務相關之保育宣導、環境教育、巡查
及外來種移除等活動。
2.第二類:辦理與本處業務相關之山野活動、緊急救護訓練、
登山教育及生態旅遊。
3.第三類:與本處業務相關之自然與人文環境監測、物種名錄
、圖鑑、技術手冊或教案編撰。
4.第四類:清潔維護國家自然公園園區,促進環境保護之活動
。
5.第五類:本處園區內遊憩或保育相關設施修繕,或環境藝術
創作。
6.第六類:推動與國家自然公園永續經營相關之講習或研討會
。
(二)補(捐)助基準:由本處視申請計畫內容審酌補(捐)助額度
,每案最高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者,得經專案
核准提高補(捐)助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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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捐)助經費用途:
(一)經費用於支應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席費、交通費、撰稿費
、場地費、印刷費、臨時人員酬金、材料費、膳食費、車輛或
器材租賃費,或經本處核定之其他用途。
(二)申請單位之現任幹部或會員不得支領講師鐘點費、專家學者出
席費、交通費及臨時人員酬金。
(三)受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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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十五日前,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申請,並
檢附相關文件。
(二)應備文件如下:
1.申請公文(含機關或團體名稱、聯絡人資訊等)。
2.計畫申請表及活動計畫書(附件一),內容應包含:
(1)基本資料、計畫名稱及計畫目的。
(2)計畫內容、執行時程、活動地點及執行方式。
(3)經費分析表(應載明支出項目、單價、數量、總金額及編
列標準)。
(4)預期效益
3.其他相關文件(如公職人員與關係人身分揭露表、合作單位
同意書、土地使用同意書等)。
(三)申請限制:
1.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以補(捐)助一次為原則。但經專案核
准者,得增加補(捐)助一次。
2.申請單位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捐)助時,應明確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各機關補(捐)助項目、金額。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本處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
款項。
3.計畫申請期限至當年度十月一日止,以郵戳或現場掛號為準
,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請文件不齊備或內容不符合規定者,本處得通知申請單位於
指定期限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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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基準及核定方式:
本處受理申請補助案件,應於年度預算範圍內,依下列審查基準進行
書面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單位:
(一)計畫內容完整性: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申請單位、計
畫內容、預期效益、經費分析等。
(二)執行地點及適切性:計畫是否符合國家自然公園管理目標及區
域規劃。
(三)預期成果及效益:是否能提升大眾對國家自然公園價值之認識
,促進環境教育、保育推廣或遊憩管理。
(四)經費編列合理性:經費編列是否符合提案類型之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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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捐)助單位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核銷,並詳
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二)受補(捐)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三十日內(最遲應於當
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附領款收據、各項支用單據、實際收入
支出經費明細表、受各機關補(捐)助經費項目金額分攤表(
可參考附件二)、成果報告書(附件三)等資料,送本處審核
並辦理請款核銷。
(三)依本作業規範核定之補(捐)助經費各項支用單據悉由本處保
存。
(四)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
按補(捐)助比率繳回。
(五)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悉由受補(捐)
助團體自行處理,無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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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考核及績效衡量:
(一)本處得依所補(捐)助之計畫內容、經費使用情形及成效等,
對受補(捐)助單位進行考核。必要時,本處得派員瞭解實際
執行情形。
(二)受補(捐)助單位有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要求繳回或停止撥付補(捐)助款外,本
處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捐)助單位停止補(捐)助一年
至五年。
(三)本處為辦理補(捐)助案件之督導考核(績效衡量指標表如附
件四),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召開督
導考核會議,並填製該年度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執行
情形檢核表(附件五),簽陳本處處長核定後,函報內政部國
家公園署轉陳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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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處依本規範辦理之補(捐)助案件,應將補(捐)助項目、對象與
其所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金額及核准日期等資訊,依規定登載
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並按季登載於本處網站公開,以備相關
單位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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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注意事項:
(一)申請團體如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所定公職人員之
關係人,須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填寫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二)違反關係人身分揭露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八
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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