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加強表揚好人好事,鼓勵好人出頭,促使全體警察人員人人做好人,
個個做好事,培養警察榮譽,建立團隊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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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選拔標準:
(一)忠勤事蹟:敦品勵學、負責盡職、對工作有優異表現者。
(二)忠義事蹟:急公好義、濟難救急、對世俗有影響作用者。
(三)忠勇事蹟:冒險犯難、拯民水火、對警風有楷模作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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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法:
(一)廣泛蒐集:
各級主官(管)及督察人員,應經常利用督導查察機會、報章雜
誌報導、調查反映、民眾陳述等廣泛蒐集,加強發掘好人好事。
(二)切實查證:
各級主官(管)及督察人員,對各種好人好事資料,無論其來源
如何,均應切實深入調查,以求確實無訛,並應切實防範「虛偽
不實」、「意圖矇蔽」之偽善行為。
(三)適切表揚:
1.員警好人好事之表揚,應一律按「最速件」處理,以收「表揚
及時」之效。
2.表揚方式如左:
(1)集會表揚:利用動員月會或其他集會機會及時當眾表揚,必
要時得隨時舉行。
(2)精神鼓勵:視事蹟之大小,由署長或各警察機關主官發給慰
勉函,予以精神鼓勵。
(3)物質表揚:除精神鼓勵外,必要時得由主辦單位簽請核發獎
金或禮品。
(4)輿論表揚:員警各項善行忠勇事蹟,合於表揚標準者,應適
時撰寫事蹟資料,分送當地報章雜誌適時披露,並分送警光
雜誌刊登表揚。
前述表揚方式,可酌情選擇一或二種以上方式行之。
3.按月公布:
各警察機關應設置榮譽榜,並由榮團會審議通過,將好人好事
之特優者逐月公布,以培養員警榮譽心。
(四)配合獎勵:
好人好事事蹟,符合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之獎勵標準者,得由警
政署主動核布或由服務機關優予敘獎,其未達獎勵標準者,如累
記忠義事蹟三次,或忠勇事蹟二次者予以嘉獎,每半年並定期檢
討,以嘉獎肆次以下範圍內為度。
(五)列卡查記:
各警察機關對已表揚之好人好事,按「忠勤」「忠義」「忠勇」
三類事蹟,分別依次記錄建卡,並按所屬單位層級裝訂保管之(
登記表格式如附件)。
(六)隨時激勵:
各警察機關之主官(管)、督察人員對員警中之好人好事,應隨
時運用,遇機宣揚,使好人在群眾中有其地位。
(七)擇優示範:
各警察機關對好人所行之好事,足為他人楷模,並可為工作示範
者,應即通函其他機關參考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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