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警察機關加強好人好事表揚工作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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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加強表揚好人好事,鼓勵好人出頭,促使全體警察人員人人做好人,
    個個做好事,培養警察榮譽,建立團隊精神。

二、選拔標準:
  (一)忠勤事蹟:敦品勵學、負責盡職、對工作有優異表現者。
  (二)忠義事蹟:急公好義、濟難救急、對世俗有影響作用者。
  (三)忠勇事蹟:冒險犯難、拯民水火、對警風有楷模作用者。

三、作法:
  (一)廣泛蒐集:
        各級主官(管)及督察人員,應經常利用督導查察機會、報章雜
        誌報導、調查反映、民眾陳述等廣泛蒐集,加強發掘好人好事。
  (二)切實查證:
        各級主官(管)及督察人員,對各種好人好事資料,無論其來源
        如何,均應切實深入調查,以求確實無訛,並應切實防範「虛偽
        不實」、「意圖矇蔽」之偽善行為。
  (三)適切表揚:
        1.員警好人好事之表揚,應一律按「最速件」處理,以收「表揚
          及時」之效。
        2.表揚方式如左:
         (1)集會表揚:利用動員月會或其他集會機會及時當眾表揚,必
            要時得隨時舉行。
         (2)精神鼓勵:視事蹟之大小,由署長或各警察機關主官發給慰
            勉函,予以精神鼓勵。
         (3)物質表揚:除精神鼓勵外,必要時得由主辦單位簽請核發獎
            金或禮品。
         (4)輿論表揚:員警各項善行忠勇事蹟,合於表揚標準者,應適
            時撰寫事蹟資料,分送當地報章雜誌適時披露,並分送警光
            雜誌刊登表揚。
            前述表揚方式,可酌情選擇一或二種以上方式行之。
        3.按月公布:
          各警察機關應設置榮譽榜,並由榮團會審議通過,將好人好事
          之特優者逐月公布,以培養員警榮譽心。
  (四)配合獎勵:
        好人好事事蹟,符合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之獎勵標準者,得由警
        政署主動核布或由服務機關優予敘獎,其未達獎勵標準者,如累
        記忠義事蹟三次,或忠勇事蹟二次者予以嘉獎,每半年並定期檢
        討,以嘉獎肆次以下範圍內為度。
  (五)列卡查記:
        各警察機關對已表揚之好人好事,按「忠勤」「忠義」「忠勇」
        三類事蹟,分別依次記錄建卡,並按所屬單位層級裝訂保管之(
        登記表格式如附件)。
  (六)隨時激勵:
        各警察機關之主官(管)、督察人員對員警中之好人好事,應隨
        時運用,遇機宣揚,使好人在群眾中有其地位。
  (七)擇優示範:
        各警察機關對好人所行之好事,足為他人楷模,並可為工作示範
        者,應即通函其他機關參考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