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連結作業及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所有條文

一、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為提供各機關應用移民資訊,發揮
    資訊資源共享效益,提高行政效能,確保資訊安全暨保護個人資料,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連結作業,指移民署開發之連結介面、電子閘門及資訊中
    介服務等應用軟體及作業程序。
    連結作業資料提供方式為線上資料查詢及檔案傳輸。

三、申請連結機關須填具申請暨異動書(格式如附件),並提出該機關應
    用移民資訊管理規定各一份,向移民署申請。
    申請連結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於執行法定
    職務之必要範圍內提出需求資料項目,並應於達成蒐集目的之必要範
    圍內處理、利用所連結取得之資料。

四、申請連結機關訂定應用移民資訊管理規定,規範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
    (一)使用移民資料之目的(包含盤點使用範圍、使用頻率及使用欄
          位均合於目的之必要性)。
    (二)定期督考稽核及配合移民署實施稽核作業之具體程序。
    (三)使用者查詢資料之具體作業程序。
    (四)處理個人資料之安全維護措施及資料安全管制作業。
    (五)委外廠商使用介接資料之具體程序、管理作業及相關罰則。
    (六)對於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用,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
          事人權益受損時,連結機關應負之責任。
    (七)使用者違反管理規定時應負之責任。
    (八)系統帳號權限異動之作業程序。

五、申請連結案之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或業務已無需再連結移民
    資訊或變更資料提供方式,或機關應用移民資訊管理規定有重大變更
    時,應填具申請暨異動書,及提出該機關最新版本應用移民資訊管理
    規定各一份(正本)函知移民署。

六、連結機關應保存應用移民資料日誌至少五年,並依使用移民資訊管理
    規定,每年至少辦理兩次以上之自主稽核作業。

七、連結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用移民資料,如經移
    民署查核發現顯有異常者,經移民署通知依限期提出說明及改善措施
    ,並應配合移民署實地稽核。

八、連結機關之委外廠商處理移民資訊,應專機專用,且嚴禁上網及安裝
    非授權軟體,資料不得攜出連結機關,並據實依「各機關應用移民資
    訊申請暨異動書」取得資料之目的使用。

九、連結機關應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執行督考稽核,不得規避或拒絕。
    連結機關如有外部委託或複委託機關者,該受委託或受複委託機關應
    依連結機關通知,提出相關事證並派遣人員至受稽核之連結機關併同
    接受督考稽核,或接受移民署至該受委託或受複委託機關進行督考稽
    核。

十、連結機關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經督考稽核有應改善事項,經移民署
    通知限期改善,不依限完成改善者,移民署得即時暫停其連結作業。
    連結機關如欲回復連結作業,應於完成改善事項後,向移民署提出申
    請,經同意後始可回復連結作業。
    連結作業暫停逾六個月始完成應改善事項者,如欲回復連結作業,應
    依第三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十一、連結機關如欲終止連結作業,應於終止日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移民
      署。

十二、連結機關申請使用移民署之資訊連結服務,需定期審視業務必要性
      ,若法定業務目的消失,須主動以書面方式向移民署申請停止連結
      作業。

十三、連結機關逾一年未應用資訊連結服務者,移民署以書面告知並確認
      無需求後,得停止連結作業。

十四、連結機關若為非公務機關,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執行法定職務
      機關代為申請,並依本要點規定,定期督考稽核非公務機關應用移
      民資訊之具體程序及管理作業。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資通安全管理法、個人
      資料保護法、其他法律及行政院訂定之相關資訊安全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