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目的:
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電子化政府資通訊安全的互通
環境要求,建置線上應用服務查詢作業提供各公務機關線上即時取得
入出境資訊相關服務作業,特訂定本使用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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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對象:
各公務機關業務依法令授權須要使用本資料者(以下簡稱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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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方式:
(一)使用者應自備自然人憑證讀卡機。
(二)使用者應先取得自然人憑證。
(三)使用者上網登入本署線上應用服務查詢作業(以下簡稱查詢作業
),網址:( https://ncp.immigration.gov.tw/niaweb),步
驟如下:
1.填寫申請表:申請人持自然人憑證至系統首頁選取「自然人申
請帳號」功能選項,並填寫申請電子表單,勾選申請使用項目
後送出並列印申請表。
2.提交送件:
(1)中央暨所屬機關(三級【含】以上機關)完成步驟 1,經內
部簽核程序審核申請表,持機關憑證至系統首頁選取「機關
統一代理申請帳號」功能選項,查詢及核對申請資料後點選
「送出」。三級以下機關應層轉上級機關代為提交送件。
(2)地方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步驟 1,經內部簽核程
序審核申請表,持機關憑證至系統首頁選取「機關統一代理
申請帳號」功能選項,查詢及核對申請資料後點選「送出」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應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
提交送件。
3.帳號權限核配:各機關之申請電子表單經由系統轉至本署複核
,俟核配使用作業權限,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者後正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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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權限管理:
(一)使用紀錄(包括使用人員、時間、種類、內容及結果等)係以電
腦24小時自動記錄,各單位得持機關憑證於系統申請,經認證後
可依功能自行下載稽核。
(二)本系統不提供重要及特定人員、批次上傳、下載資料查詢服務功
能。
(三)使用者之自然人憑證遺失時,應立即通知本署終止該帳號之使用
權限。
(四)使用者若違反相關規定,經本署發現得主動停止其使用權限。
(五)使用者因勤(業)務調整、調職、停職及離(退)職等原因,不
使用本作業時,使用機關應持機關憑證於查詢作業申請經認證後
,執行功能終止其帳號使用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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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機關應注意事項:
(一)本查詢作業有提供教學影片及操作手冊,須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
後於網頁下方連結網址下載文件及另開視窗播放。
(二)使用者離開電腦時,應退出本作業環境,並取下自然人憑證,嚴
防他人未經授權使用電腦,取得資料。
(三)使用網路發生連線通訊異常時,請先檢視貴機關網路是否異常,
或向電信機構查明原因,若為本署之網路異常者,請與本署聯繫
,俾利本署儘速修復。
(四)使用機關於本作業系統異常時有即時查詢資料之必要者,應以疑
義查詢表(如附表二)傳真本署為之,並傳真後翌日起三日內補
送公文備查。
(五)本署於必要時,得要求使用機關針對使用帳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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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機關應訂定使用入出境資料管理規範(中央三級以下機關由上級
機關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使用入出國資料之目的及資料安全管制作業。
(二)定期督考查核及配合提供機關實施稽核具體作業程序。
(三)使用者查詢資料之具體作業程序。
(四)處理個人資料之保密措施。
(五)對於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
權益受損時應負之責任。
(六)使用完成後資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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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機關安全維護事項:
(一)各機關查詢本署資料,請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妥善保管運
用,並負完全法律責任。
(二)為強化資訊安全管控稽核,嚴防違規查詢弊端發生,使用機關及
個人應嚴守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四條、個人
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
(三)本署為瞭解機關實際使用情形將不定期實施稽核或實地查核。
(四)機關若發現使用者有違常查詢狀況,應即通報該機關政風單位處
理,並副知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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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本作業使用須知如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或其他規定,另行補
充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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